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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诉讼管辖权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3/02/13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一旦选择通过诉讼途径处理遗产继承纠纷,当事人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向哪个法院起诉,即确定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遗产继承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已为公众所认知,法院和当事人均不能违反。现在遗产继承诉讼多数争议焦点在于主要遗产所在地的确定、不动产纠纷和遗产继承纠纷两者专属管辖适用上的冲突问题。下边我们一块看下关于遗产诉讼管辖权的相关问题。

遗产继承诉讼‍

1、民事专属管辖制度

民事专属管辖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方便法院调查取证以及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等。专属管辖排除协议管辖之适用更为强调“某一个法院”拥有有某一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变更法院。如若条款中设定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法院,必然赋予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而这恰恰与专属管辖的概念相违背。

2、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

从前述专属管辖的定义出发,专属管辖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两个方面:

其一专属管辖的排他效力。一旦法律明确某一法院对某类型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就表明其他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受理和裁判该类型案件,专属管辖具有排斥其他法院管辖的效力。

其二专属管辖的排除效力。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内容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必须由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法院审理,若是当事人违反这一规定则协议中关于管辖的内容无效。

3、法律救济途径

专属管辖的排除性和排他性效力在其法律救济途径上尤为体现。一方面对于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法院具有职权审查的义务。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发现此案的专属管辖权不在本院,应当不予受理且告知当事人前往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活动;如果是在受理案件后才知晓上述情况则应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且告知当事人。

遗产继承诉讼‍自古以来都是法律必定规定的内容之一,遗产继承纠纷涉及身份关系的确认,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公序良俗,但不足以使其适用专属管辖。遗产继承纠纷宜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管辖法院分别为被告人住所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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