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切换】

B北京

S深圳

S上海

咨询热线:13240154941
家理新闻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家理动态> 家理新闻> 杨帅律师谈《公司法解释(四)》对婚姻家事案件的影响
相关动态

杨帅律师谈《公司法解释(四)》对婚姻家事案件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7/10/31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2017年9月1日起,《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正式施行。针对新法中对婚姻家事有影响的相关内容,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律师作出了探讨。合伙人杨帅律师作为主讲人参与了讨论,对《公司法解释(四)》涉及的婚姻家事股权问题作出了详细分析。

杨帅律师指出,根据新的《公司法解释(四)》第1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或者股东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前,因继承问题各股东之间产生矛盾的情况很多,甚至会有多名股东排挤继承人的情况发生。这条规定既体现了股东间的意思自治,也保护了继承人的权益。不过,股权继承风险不止于此,因此,各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提前为当事人考虑好股权继承过程中会发生的风险情况,特别是在为当事人拟定遗嘱时,应针对相关风险做出科学的防范。

杨帅律师执业以来,始终专注于离婚、继承、分家析产等婚姻家事法律专业领域,尤其擅长涉及股权分割的婚姻继承析产类案件。曾将一审惨败(法院判决女方分文未得)争议金额为2.3个亿的婚前获得股权的离婚纠纷案件,在二审全盘翻案,堪称离婚股权分割的专家律师。

通过这次讨论,各位律师对股权继承风险有了新的认识。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