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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多份协议无效 张萍律师为当事人实现诉求保住房产

发布时间:2021/07/29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近日,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萍、肖淑娟(实习律师)代理的一起合同纠纷上诉案顺利结案,为我方当事人那女士保住了房产,那女士为感谢两位律师的全力帮助,特送来“沥血呕心办难案 才女精英张律师”的锦旗表示感谢。



家理律师张萍(右一)、肖淑娟(左一)收到锦旗


周大爷和那大妈是夫妻,育有五名子女,分别是:周大姐、周大哥、周二哥、那女士和那小妹。涉案的6号房产是周大爷单位分配的福利房。1995年,周大爷去世。那大妈参加房改,于1998年5月预购了6号房屋,同年9月那大妈去世。五兄妹召开家庭会议,一致商定该套房产由周二哥购买,由周二哥给其他兄妹相应的补偿。但是,该套房屋实际由那女士出资购买,并于2001年取得了6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且那女士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与周大姐、周大哥、那小妹签署了多份协议,协议内容包括“6号房产归4人所有。那女士在大家协助下尽快将其变现,6号房产的卖出所得分配额”等等。


我方主张,对于6号房屋的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涉案房屋为那女士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屋虽然是那女士父亲单位的房改房,但是该房屋在父母去世后才正式参加房改。从那女士一审时提交的房款计算表,可以看出购买涉案房屋使用的是那女士及其配偶的工龄,而非父母的工龄。因此,涉案房屋并无遗产性质,是那女士的个人财产。


而对于那女士之前签订的协议,我方主张,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房屋变现分配份额》后,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售房款亦未转移。因此,赠与财产的权利并未转移,那女士享有作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且在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继承纠纷案件中,那女士在庭审中多次表述撤销赠与,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撤销通知,也以实际行动进行了撤销。因此,即便该协议是有效的,该赠与行为并未履行,并且也已经撤销,不应再继续履行。其次,该赠与协议并不存在对方当事人所称的道德义务,不能仅因为该赠与发生在有亲属关系的人之间就如此认定。同时,对方当事人的这一观点,恰恰说明其认可《和解协议》《房屋变现分配份额》的性质为赠与协议。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张,驳回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张律师成功为那女士保住了房产,那女士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特意来到家理律所,为两位律师送来了锦旗。


家理律师建议,合同纠纷案件有一定的复杂性,维权的策略也多种多样,遇到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对每个案件的具体分析制定维权策略,方能保证自己权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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