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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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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2012年12月,李女士与王先生相识相恋,并于不久后同居。后王先生购买了位于北京市的某处房产,并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该房屋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2013年5月,李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2017年8月,李女士发现王先生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遂产生了离婚的想法。同年,为使双方的感情得以修复,婚姻关系可以继续维持,双方父母及近亲属进行说和,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当时买房即是为双方购买婚房,在房产证上加
邵先生与张女士离婚;房产为邵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归邵先生个人所有;婚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及公积金等归各自所有;邵先生给予张女士房屋、家具家电折价款45万元整。
实践中,有在复婚协议或婚内协议中进行惩罚性约定的想法的夫妻十分普遍,不少先离婚又复婚的夫妇,在办理复婚手续前都会像孙先生夫妇一样选择签订复婚协议,但家理律师提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必须不违反法律规定,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德。
李先生与周女士婚后二胎时,李先生要求堕胎,并离家租房另住。周女士请了私人侦探发现李先生婚外生子,家理律所受李先生委托,李先生要求协议离婚,经调解,双方离婚;两个孩子均由女方周女士抚养,男方李先生每月支付2200元抚养费;车辆归李先生所有,支付周女士8万元折价款。
马女士与李先生双方婚内均有出轨且财产转移行为,但马女士因证据被实锤,面对子女抚养权、财产问题马女士向律所寻求法律援助,经调解结案,子女由马女士抚养,房产归马女士所有,马女士向李先生支付227.5万元房屋折价款、各自名下的投资股份以及车归各自所有。
案情简介原告:王先生被告:杨女士原告律师:易轶律师、马赛男律师1992年,29岁的杨女士因工作认识了32岁的王先生,王先生开始追求杨女士。当时,杨女士和王先生均有家庭,各育有一子。1993年,双方在北京成立了一家装修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女士,股东分别为杨女士及其三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