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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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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吴先生系北京某单位领导干部。覃女士与吴先生自行相识于2000年,并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3年5月,双方为了购房而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三个月内,吴先生向覃女士支付200万元,该笔费用并未实际支付。2013年9月,双方复婚,覃女士生下一子吴小弟。 在双方离婚期间,吴先生与案外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292万元购买了北京市海淀区某处房产,产权登记于吴先生个人名下。2016年年
于女士和纪先生均为内蒙古包头市人,纪家为寻求于家生意上的协助,安排纪先生和于女士相亲。两人于2013年相识,2014年年初在美国登记结婚,随后在美国生育一女纪小妹。婚后,纪家未能如愿获得于家的生意协助,纪家开始给纪先生施压,要求双方离婚,夫妻俩由此产生争执。2015年10月,于女士带着纪小妹搬出居所,双方开始分居。 2015年3月,纪先生与案外人光女士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购买了朝阳区双桥某处房产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贺先生与妻女、岳父母同住,岳父母对家庭的购房、日常支出、公司经营均有出资,并为此负债。贺先生与贾女士离婚时,房产归属和债务承担就成了同住家庭成员的纠纷了。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贺先生的利益,我们将诉讼的主要方向放在了女方持有的卖房款上,最终为男方追回房款。
吕先生是美籍华人,系美国某医院医生。魏女士原系北京单位员工,后双方在北京登记结婚。吕先生、魏女士均数次往返中美两国,但吕先生常居美国,魏女士常居北京。但由于魏女士频繁往返中美两国,因无法确定魏女士停留美国的时间,美国法院可能不具有管辖权,吕先生的美国律师建议其在中国起诉。
基于信赖利益保护的原则,婚姻将赋予婚姻双方当事人拒绝离婚的权利。因此,每一位单身男女在步入婚姻殿堂时,都应该问问自己是否足够了解即将成为枕边人的那个人,是否为婚姻中可能遇到的挑战和困难做好预判和应对准备。如果你并没有想清楚,很可能就会因草率结婚而陷入痛苦的情感和财产的纠葛,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两人走到一起即是缘分,更应互相珍惜,相濡以沫,切勿因小矛盾最后一发不可收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