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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聚焦】女子拒绝生育丈夫索赔15万,都2022年了,女性的生育自由还这么难吗?

发布时间:2022/01/21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近日,#女子再婚拒绝生育丈夫索赔15#的事件冲上热搜,引起网友热议。

妻子不生育会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男性有生育权吗?当夫妻的生育权产生矛盾的时候,应该怎么办呢?家理婚姻家事律师为您带来专业解读。

女子拒绝生育丈夫索赔15

王某是再婚,一婚育有一女,女儿跟随王某和李某一起生活,婚后二人没有共同子女。得知妻子王某已做绝育手术后,李某及李某母亲一度要求王某做手术恢复生育能力,遭到王某拒绝。后两人出现矛盾,李某认为王某拒绝生育导致自己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故起诉离婚并要求王某给付精神抚慰金15万元。法院审理后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那么,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吗?

家理婚姻家事律师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的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案例中的王某有拒绝生育的权利。

女子遭丈夫催生二胎不生就离婚

同样是热搜榜上的新闻事件,41岁的叶女士拒绝丈夫催生二胎的要求后,丈夫表示不生就离婚,此后丈夫不再接送孩子,不再为家庭出钱出力,不抚养孩子,还要求将原来放在叶女士的工资卡要回来。叶女士准备与丈夫诉讼离婚。

两个案例都是男性提出维护自己的生育权而做出的举动,那么,男性有生育权吗?

家理婚姻家事律师指出:“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这就意味着拥有生育权的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但是,男性虽然有生育权,并不能单方面决定是否生育孩子,男性有生育权是指夫妻双方在生育孩子的选择权利上是平等的。男性虽然有生育权,但不能随意行使,不能以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孩子。

当夫妻的生育权产生矛盾的时候,也就是双方对是否要孩子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家理婚姻家事律师认为《民法典》第23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领域多年,家理婚姻家事律师提出自己的观点:由于生育过程主要由女性承担,应当首先尊重妻子的意见。如果丈夫想要孩子,妻子不想要,丈夫可以以此作为请求离婚的理由,法院会将此作为离婚依据。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后,丈夫不能以生育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父亲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性维护生育权的前提是夫妻双方意见一致,女性在生育的问题上不必因为男方的态度而委曲求全。如果双方在生育上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走向离婚诉讼的话,就要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尽可能为自己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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