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切换】

B北京

S深圳

S上海

咨询热线:13240154941
婚姻普法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文书下载> 婚姻普法> 【家理普法】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离婚时如何处理?
相关动态

【家理普法】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离婚时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2/02/10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在回答标题中的问题前,我们先搞清楚一个概念———公司。

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一般指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营利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意志,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特点,夫妻一方登记为股东的,另一方并不当然直接享有股东权利,而需要先取得股东资格。至于能否取得股东资格,由于股权分割本质上属于股权转让,故应当符合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股权,或者婚前取得股权,婚后以个人财产进行增资,该股权对应的价值本身以及该股权的自然增值部分(因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无关),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的股权红利部分,属于人为增值,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取得股权,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增资,其增资所对应的股权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实践中一般存在两种分割方式,一种是分割股权份额,另一种是持股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

如果分割股权份额,应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3条规定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如果一方不愿意成为股东,则持股一方应当依据所占公司净资产价值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当然,分割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净资产价值为正值。由于股权价值的认定是一个难题,因此,为了避免一方有所隐瞒,建议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