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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律师受邀出席朝阳律协“民法典继承编疑难问题” 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1/04/20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2021年4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家事部第一期主题为“民法典继承编疑难问题研讨会” 专项探讨系列沙龙在iCourt法学院盛大召开。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张萍律师受邀出席本次沙龙活动,并在会上作主旨演讲。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联合举办。

 

与会嘉宾现场合影

 

会议全程采用现场研讨与线上视频双渠道相结合的方式展开。会议现场,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秘书长、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晓静主持。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邬锦梅,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婚姻与家庭法律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雪梅,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事研究会会长、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卫东分别致辞。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付鹏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花乡法庭副庭长高原,北京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王竹青等诸多法律领域专家学者相聚盛会,共同研讨议题。

 

家理律所张萍律师进行主旨演讲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张萍律师将理论与实操相结合,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在研讨会现场发表了对“民法典继承编疑难问题”的专业见解。

 

她表示,首先,影响遗嘱效力的因素中,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是实质因素,在无法对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综合病历、立遗嘱视频、证人证言等材料,判定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其次,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有资格限制,在继承人做见证人的情况下,符合特定形式的遗嘱,法院会认定为分家析产协议;其他情况下,继承人做见证人的遗嘱应为无效。再次,遗嘱内容应当明确,表明遗产归属,在遗嘱对于遗产归属问题不明确时,应当综合其他证据,确定遗嘱是否有效及遗产分割问题。最后,遗嘱无具体时间时,法院通常会认定为无效,但是否应结合其他证据推定立遗嘱人本意。

 

本次研讨会业界大咖云集,各种学术思想激烈碰撞,是一次学术盛宴,同时更是一次引领专业趋势的对话与合作。作为专注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多年的精品律所,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一直积极参与各类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与同行精英、领域专家、行业协会共同创新求索、开拓进取、不断进步。通过深度透视婚姻家事行业的时代景深,积极落实社会普法战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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