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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律师接受《中国妇女报》采访 “民法典100问”专栏普法助民生

发布时间:2020/07/20 作者:家理律师咨询网
近日,家理律师事务所曹子燕、马赛男、马宏侠、胡梦蝶、苗莉莉五位律师接受了《中国妇女报》“民法典100问”栏目的采访,详细解读《民法典》各编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亮点及新增、修改规定。
 

采访中五位律师运用《民法典》,解答了五个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
 
曹子燕律师--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应承担什么保证责任?

案例:
2020年4月6日,张某从李某处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2%,借款期限为1年。2020年4月30日,王某向李某出具保证函,内容为自愿为上述3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李某接收该函,未提出任何异议。
 
借款到期后,如张某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王某将承担何种担保责任?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685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重要区别为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是否必须先行对债务人主张权利并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会被苛以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到期时一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民法典实施后,对于此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责任,法律规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未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前,不得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案例中,王某向李某出具保证函,李某接受并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成立。因保证函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故依据民法典第686条的规定,保证人王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马赛男律师--租赁期间承租房屋易主,租赁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案例:
李某将其名下商铺租赁给王某,期限5年,租金年付。租赁合同履行1年后,因李某拖欠他人借款,该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后拍卖。
 
新房主赵某在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后找到王某,要求王某限期搬家,王某拒绝。赵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腾退房屋。赵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一法条被俗称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承租关系在前,产权关系变更在后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继续承租、使用该房屋。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承租人对租赁物现实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状态,以及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控制和利用关系,避免因物权变动而扩大租赁的交易风险。
 
本案中,在王某没有违反租赁合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赵某以房屋产权人发生变更为由,要求王某腾退房屋没有法律依据,王某有权要求按照原有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使用该房屋。因此,赵某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马宏侠律师--虚构的应收款账能否对抗保理人?

案例:
A公司将其与B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发票对应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某银行,向某银行融资数千万元。某银行在办理保理业务时通知了B公司,B公司在各类审查文件上对某银行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予以确认,某银行审查了A公司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并查询核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之后向A公司支付了融资款。
 
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产品购销合同》被认定为虚假合同,现B公司能否以《产品购销合同》是虚假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为由拒不履行保理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763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保理,通常指卖方将其出售给买方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人(一般为银行、专业的保理公司等),由保理人扣除一定费用后向卖方支付货款,保理人取得向买方(债务人)要求支付款项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
 
民法典从公平、诚信角度出发,在规定保理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使保理合同所依据的应收账款是虚假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也要承担支付相应款项的义务,但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是虚构的情况除外。
 
上述案例中,某银行已尽到合理的注意及审查责任,所签的各项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某银行也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因此,即使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产品购销合同》是虚假的,保理合同依然有效,B公司不能以《产品购销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保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胡梦蝶律师--列车上的空位子可以随便坐吗?

案例:
老王乘坐高铁时,习惯性地拿出香烟准备提神,乘务员看到后提醒老王高铁上不能抽烟,否则会有安全隐患,老王收起香烟,就近找了一个空位坐下。
 
乘务员查票时发现老王买的是二等座,但坐在一等座上,遂提醒老王回到二等座或补差价,老王认为一等座空着也没人坐,自己坐一下也没什么。老王的行为合法吗?他应该补差价吗?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81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法律明文规定了承运人和旅客对应的义务和权利,双方的行为都应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承运人有义务提醒旅客配合安全运输,旅客有义务按照客票指示入座。上述案例中,老王拟在高铁上吸烟的行为明显会影响到高铁运输安全,乘务员发现后及时予以制止,老王知错就改,未实际影响到列车安全运行。另老王作为旅客,应当按照客票上所载对号入座,即便一等座有空座位,也不能越级乘坐,否则,应当依法补交票款。
 
苗莉莉律师--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能停水停电吗?

案例:
李某系某小区业主,其与小区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李某依据合同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公司有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等。
 
因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拒绝将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公示、公布,李某等业主以物业公司不履行公示义务为由不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表示如果李某等业主不交物业费,则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那么,物业公司能以停水、停电、停暖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吗?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民法典第944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上述规定既明确了物业公司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的义务,又明确了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禁止使用的方式、手段。本案中,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公示、公开、报告等义务,李某等业主亦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但物业公司无权因业主不交纳物业费而对其采取停水、停电、停暖等措施。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该部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s全书”,从人的出生到身故,《民法典》进行了全面规定,“全时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无论你处在人生的哪个阶段,《民法典》都会为你提供保障。学习《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利益。
 


采访报道原文链接:
中国妇女报<20200715期>第B2版:
法·权益热线  http://paper.cnwomen.com.cn/content/2020-07/15/070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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